错误抉择让他跌下首付席位更身无分文
常济民,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陕西省蒲城县首富,曾因给县上的教育事业捐资50万元而被载入蒲城县志。如今,因为没有钱,他的孩子失学,妻子有病得不到治疗,逼债的人踏破门槛,一家人完全失去了正常的生活。近日,常济民找到中国法院网执行热线,他说,这个天翻地覆的变化,起源于他的一次错误投资。
早在19 90年,蒲城县第二水泥厂为了解决本厂两头大中间小的问题以及扩大水泥产量,多次呈文县经委,要求进行股份制试点,用筹集的社会资金建设机立窑,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编为厂十六车间。经各主管部门批准和领导反复动员,常济民与合伙人权凯在第二水泥厂建机立窑项目并签定了合同。该项目1992年底动工,1993年10月1日正式投产,被列为“蒲城县93年度百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县六套班子的领导亲自剪彩。
然而,此后生产进展却并不顺利。双方反复协商,决定将机立窑交由第二水泥厂承包经营并于1994年5月1日签定了合同。由于第二水泥厂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996年11月,常济民将第二水泥厂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2月4日,渭南中院做出“渭南法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水泥厂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陕西高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在蒲城县领导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第二水泥厂申请撤诉,陕西高院经审查后准许了第二水泥厂的撤诉申请,以“陕经终字第86号”裁定书结案。
但是,事情并未就此终结。由于之后所谓和解协议并没有真正履行,常济民于是向渭南中院申请执行陕西高院生效裁定。1998年4月8日,渭南中院查封了第二水泥厂。当年7月27日,蒲城县财政局依县政府的委托,将第二水泥厂生产区国有资产卖给了一家私人企业。2000年11月,渭南中院依法冻结了蒲城县财政局账户,不久,又被迫停止执行并解冻该账户。
此案起起落落。2004年12月,陕西高院陕民一终字第00014号判决,常济民与第二水泥厂合同解除;第二水泥厂给付常济民水泥3215吨;机立窑生产线归第二水泥厂所有,第二水泥厂折价支付常济民121万余元。2006年3月,常济民持陕民一终字第00014号判决书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案号:执字第05号。但是,至今常济民没有拿到一分钱。
提起此案,常济民悲愤莫名:“第二水泥厂的财产已被蒲城县财政局变卖,第二水泥厂就是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壳。不要说回报,我的投资该怎么才能拿回来?”
接到举报后,本网与渭南中院进行核实,得知本案正在执行中。